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高碑店市有着古老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。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。战国时期市境内为燕国督亢地。唐太和六年(公元832年)置新城县,县治在今高碑店市新城镇,属河北道涿州。明代洪武六年新城县解放,恢复隶属保定府,一直沿至清末。民国二年直属河北省。抗日战争时期市境先后属冀中区四专区、五专区、十专区。1948年11月新城县解放,成立人民政府。1949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,归保定专区管辖。1958年12月20日撤销新城县并入涿县,县政府迁至高碑店。1961年7月9日析涿县复置雄县时,白沟河以东部分划归雄县。1962年8月27日析涿县和雄县,恢复新城县原建制,县政府驻地在新城镇。1970年县政府迁至高碑店。199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,撤销新城县,建立了高碑店市。高碑店市辖5个街道、5个镇、5个乡:和平街道、军城街道、东盛街道、北城街道、兴华路街道、方官镇、新城镇、泗庄镇、白沟镇、辛立庄镇、肖官营乡、梁家营乡、张六庄乡、东马营乡、辛桥乡。